全国首例!SVG交互领域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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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i排版”与“135编辑器”SVG 软件著作权之争迎来结局。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即提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湖南紫苏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135编辑器方”)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涉案“i排版微信公众号图文SVG交互排版编辑器交互组件应用软件”34个组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向“i排版”所属的北京小黄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黄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35万元。据了解,该案经办法官及多位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法院案例库检索,均未发现同类型案件,本案为全国首例SVG交互领域软件著作权纠纷生效判决。
一个意外的发现
据业内人士介绍,SVG的全称是Scalable Vector Graphics,代表“可缩放矢量图形”,专业人员可通过写入SVG的animation动画使图文进行交互。微信公众平台上传SVG代码,用于发布公众号图文。SVG图文支持用户通过点击、滑动、长按、触摸、自动等交互方式展示动画、切换图片、控制GIF动图播放,可实现高度伸缩、轨迹移动、视差效果等。由于微信公众平台官方限制,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只能通过上传SVG代码实现上述效果。目前,SVG不仅可应用于微信公众号,也可在微博、PC和移动网站、H5、APP、小程序中展示。
近日,小黄人公司前端工程师冯亮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2012年微信公众平台开放的第一天,小黄人公司团队的核心成员便开通账号并专注研究至今。2014年成立小黄人公司后,也一直在深耕微信生态的技术研发。
提到SVG交互的特点,冯亮介绍,区别于传统媒体“文字+图片”的内容呈现,SVG交互的特点是可将图片变成可互动的内容,让图片发生变化或者运动,有极强的互动参与性和游戏般的趣味性,因此传播量和转化效果都比较好,普遍比“文字+图片”内容传播量高30%50%,经常会出现传播量涨10倍100倍的爆款案例,用户付费转化率明显提升。
2020年12月,小黄人公司第一款SVG编辑器iPaiban Pro在历时两年研发后面世。该编辑器一经推出,便受到大量用户关注和使用。令人意外的是,iPaiban Pro推出仅3个月,小黄人公司便发现135编辑器公众号公开推送了一篇文章,介绍135编辑器方也上线了一款SVG编辑器。
“我们立即体验了该款SVG编辑器,发现不论是产品设计界面、组合功能操作方式、部分交互组件模板名称甚至描述文案,都和我公司的iPaiban Pro几乎一样。”近日,小黄人公司董事长徐虎虎向记者回忆了当时的情况,“我公司进一步安排技术人员对比相关组件模板代码后,发现90%的相关组件代码中对最终交互效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标签、属性、属性值、属性顺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甚至连部分代码缺陷也一致,连想要实现的最终交互效果都相同。”
徐虎虎对记者表示,小黄人公司是已知国内最早将SVG交互排版应用在公众号领域的公司,2015年小规模研发试验成功后,2017年正式开启商用。2021年4月,小黄人公司将相关的侵权证据进行了司法公证和鉴定,最终得到两款编辑器“在36组HTML代码中,核心代码大部分一致,代码缺陷一致,随机属性值和特定的写法一致,软件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等结论。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135方侵害涉案“i排版微信公众号图文 SVG 交互排版编辑器交互组件应用软件”34个组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次未达成的合作
徐虎虎介绍,2014年7月,其与135编辑器创始人邹某相识。那时小黄人公司刚成立不久,做了一个编辑器的原型,与当时在某互联网大厂工作同时兼职做技术开发外包工作的邹某线下约见了一面。“他当时述说自己创业的项目方向,也和微信生态有关,但明确说不会做编辑器。我们谈了很多开发细节和费用问题,他也了解我们的商业模式、原型设计等信息。但两个月后,双方确认实在无法达成合作,即终止沟通。”
不过,记者了解到,135编辑器方并不认同在洽商合作期间接触过小黄人公司软件。135编辑器方在向法院答辩时称,2014年7月、8月,邹某确实与小黄人公司洽谈过合作意向,但未达成实际合作关系,双方未展示、交换过任何代码,此后也无接触。无论是小黄人公司还是135编辑器方,都没有提供过源代码,且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网站获取源代码。
徐虎虎告诉记者,他们发现135编辑器的创始人邹某和CEO孙某从2015年起长期关注小黄人公司旗下多个公众号,因此对小黄人公司产品进展非常了解。“一审法院也据此认定了被告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从该案判决书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小黄人公司的SVG编辑器产品先于被诉侵权软件“135SVG编辑器”上线,用户付费使用特定交互组件即可获取与源代码内容基本一致的代码。而作为同类产品经营者,135编辑器方又持续关注小黄人公司产品,故应认定135编辑器方对权利软件源代码具有接触可能性。
一场复杂的纠纷
近日,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倩向记者表示,本案审理的主要难点在于135编辑器源代码与i排版编辑器源代码是否存在近似或相同之处。由于任何第三人无法获得135编辑器系统的源代码,但是i排版编辑器通过举证证明双方在同一个组件项下,调取并最终提供给客户的代码是一致的;同时,举证证明i排版编辑器系统内的源代码与最终提供给客户的代码一致,完成了初步举证。最终,在法院的要求及主持下,双方均提交各自的源代码供法院勘验和确认。结果显示,双方核心源代码大幅相同。
徐虎虎表示,为了这场“战斗”,除了公证和司法鉴定,小黄人公司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我公司不仅要对比135编辑器侵权代码与i排版编辑器代码的一致性,还比对了多家同行编辑器的相似组件和定制的数百个作品中相关交互效果的写法。”据了解,如同其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一样,权利人需要提交多项证明,包括权利人拥有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人有接触权利人计算机软件的可能性、被控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实质性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侵权人给权利人带来相应的损失等四方面。
“本案中,小黄人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共58份将近1000页的证据,此外还提交了一些可信时间戳的录屏证据,证明前述四个方面的内容。”赵倩向记者表示,由于本案的重点在于135编辑器的源代码与i排版编辑器的源代码是否存在近似或相同之处,且那些相同或近似之处是否属于有限表达。因此,i排版在这些证据中,还重点举证了为何这些相同或近似之处不属于有限表达,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同业竞争者的类似解决方案的代码写法、其他公开资料中出现的类似解决方案的代码写法等。
根据判决书内容,一审法院认为,二软件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虽然占权利软件的比例不高,但仍属于权利软件独创性表达内容,应认定被诉侵权软件部分复制了权利软件。
据徐虎虎统计,开庭前,小黄人公司开展了80余个包括知识产权登记、代码比对、证据保全等步骤。其中最多最复杂的是进行代码的比对,此项工作每个版本多达数百上千页,需要34个程序员将近一周才能完成,同时要标注大量能让法官看得懂、容易理解的注释和说明。
二审判决书显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该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系2020年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相应条文对应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应为第五十四条。
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赵倩认为,本案亮点在于这是SVG交互软件行业第一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此前法院未出现类似的判例。此前较为类似的案例为模板网站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但与本案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本案为日后SVG交互软件行业中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判例。
编审|王 婧责编|王 茜校对|张 波 张雪慧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9月总第2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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